黄光裕被判三宗罪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07:48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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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化学试剂生产家厂家
控方意见:只要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,数额达到20万美元的追诉标准,就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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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幕交易罪
查明事实:2007年4月至9月,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(控股)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、董事,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、置换事项期间,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,购入该公司股票,成交额累计14.15亿余元。至上述资产重组、置换信息公告日,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.09亿余元。
辩方意见:黄光裕所购买的中关村股票绝大部分没有售出,只是有部分倒仓、调仓行为。他是想长期持有,没有获利套现,不符合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炒的特征,不是内幕交易。
控方意见:只要内幕人在股票价格敏感期交易了股票,就属于内幕交易,除非有反证。内幕交易罪不以结果论,获利并非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惟一要件,成交额达到50万即可追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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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行贿罪
法院查明:2006年至2008年间,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,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。
辩方意见:鹏润骗贷案中,黄光裕请求警方办案“不产生负面影响”是正当的,送钱是对相怀珠保护企业利益表示感谢,不符合单位行贿罪“谋取不正当利益”的构成要件,不构成单位行贿罪。
控方意见:鹏润骗贷案和国美税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,但不能倒推黄光裕最初谋取的是正当利益。黄光裕要求相怀珠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提供帮助及打探税案案情,均属谋取不正当利益。